罪犯马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JYJX15946905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五监区罪犯马某某,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甘0105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于2017年1月11日送入金昌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日,甘肃省金昌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甘肃省金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事宜。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并认真书写悔罪汇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罪犯定置化管理规定;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学习政治、法律、文化、技术及心理健康教育,到课率达到100%,经考试成绩合格;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技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受到警官和同犯的一致好评,截止2020年2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该犯获计分表扬4次,结余奖分255分。
关于罪犯马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二分监区就掌握的该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罪犯马某某为农民,捕前已结婚,且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家里还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该犯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被捕后,家里人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经济收入甚微。尽管家境比较困难,该犯仍然主动于2019年2月22日缴纳全额罚金8000元。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马某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0年4月6日经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五监区二分监区对罪犯马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对五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和罪犯进行谈话了解,结合罪犯马某某具体改造表现,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2020年4月28日狱政科在从法定条件到监区呈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到监区进行了全面复核。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罪犯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台帐,询问部分警察、罪犯等形式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复核。监狱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4月30日,金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参加减刑减刑评审会,审议期间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做出了“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八个月的刑事奖励”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20年5月29日,金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通过办案平台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9日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