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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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X15943667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因犯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土左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 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2014年6月10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于2017年4月1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9月12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11月1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罪犯亲属等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28日,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内地检减(假)提请意(2019)2944号检察意见书:我院认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间隔期符合规定,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及法定从严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降幅一个月,按提请减刑七个月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0年1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材料及案卷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1刑更47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