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楚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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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9400092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楚某某,男,1989年1月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3年5月14日押送入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裁定,将罪犯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将罪犯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巢湖监狱刑罚执行科通知各押犯监区按程序办理2020年度第一批次减刑。罪犯楚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表现突出,至2020年1月共获7次表扬。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决定,同意报请该犯减刑。
监区民警在办理该犯减刑案卷前期发现,该犯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罚金20000元已于2017年8月17日由被告人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但罚金缴纳票据未能提供,该犯在办理减刑前及时通过亲情电话等方式让其哥哥去原判法院开具票据,并在办理减刑前提供到监区,保证了该犯顺利办理了2020年度第一批次减刑。
罪犯楚某某减刑案经过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同意对罪犯楚某某减刑九个月,并在监狱内公示五日。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办理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减刑。后经过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该犯减刑意见。
监狱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5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