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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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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9383901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女,1971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王某因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3月21日送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对王某提请减刑案件。综合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会议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各项监区文化活动,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暴力犯罪且刑期十年以上应予以从严,建议依法对王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7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王某减刑案件及审查情况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8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会议评审,认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王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了“王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检察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及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2019年11月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认为王某减刑案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王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形成减刑案卷,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0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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