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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人员孙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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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9383887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平度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6月1日送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罪犯减刑案件。综合孙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会议认为: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1月5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和审查情况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2018年11月14日会议审议,认为:孙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孙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审查后,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孙某减刑案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孙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形成减刑案卷,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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