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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罪犯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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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X159365313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薛某某,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青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薛某某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包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减刑情况:该犯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2016年8月23日作出减刑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八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薛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薛某某减刑建议适当。法制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薛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同意提请罪犯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0年4月2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薛某某考核期内累计记表扬7次,无违规违纪,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对罪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4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薛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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