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入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人员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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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9358618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彭某某,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初中文化。彭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58元。该判决认定彭某某系累犯。于2011年3月4日送入重庆市南川狱服刑。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34年4月14日止;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33年9月14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日,彭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彭某某自上次获减刑后,本考核期共计两年零二十五日,2017年5月记表扬一次,2017年10月记表扬一次,2018年4月记表扬一次,2018年10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4月记物质奖励一次,共计获监狱表扬四次,物质奖励一次;财产性判项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8173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已履行。
2019年7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南川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彭某某在本考核期间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办理减刑案件时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彭某某具有系累犯、因故意杀人犯罪判处死缓的从严减刑情形两个从严情形,建议依法对彭某某提请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9年7月9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彭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7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彭某某提请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7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但因其具有系累犯、因故意杀人犯罪判处死缓的从严减刑情形,建议对彭某某提请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9年8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彭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彭某某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并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