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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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X15935235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10日,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04月26日起至2023年0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日送入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6年06月21日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06月28日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23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陕西省华山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刘某某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内容,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2020)陕05刑更715号刑事裁定书,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止2020年7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