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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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932234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男,1984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因制造毒品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3日。2009年12月2日投入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5月27日调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5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五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提请减刑案。根据监狱减刑工作安排,结合周某入监以来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警察一致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某依法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9年11月25日,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五分监区对周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对周某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真实,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来源合法,对周某的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建议。
2020年1月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的建议进行评审,一致同意为周某提请减刑,会后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对周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作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20年3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为周某提请减刑九个月。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8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