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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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929743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廖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9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该犯于2012年6月11日转监到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四监区服刑。2015年7月、2017年8月和2019年11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1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其盖麦旦监狱四监区一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廖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廖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廖某自上次减刑后二年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积极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管区根据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按照监狱文件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某提请减刑九个月,提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9年9月6日,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审核结合该犯实际情况,同意一管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廖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建议对该犯拟报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检察院作出“罪犯廖某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廖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廖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廖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廖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法对罪犯廖某裁定减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