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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第一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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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59287588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因盗窃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以(2010)迎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0年3月24日送阳泉一监服刑改造。在监狱服刑期间,2015年5月29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阳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李某某在改造初期,由于对新环境的不适应,尤其是家中无力在经济上帮助他,改造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不与其他服刑人员交流、沟通,人际关系一般,对改造完全没有信心,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分监区民警针对李某某的具体表现情况,将其确定为重点服刑人员进行集体攻关,个别谈话,重点帮教,同时向监狱提出申请,在经济上,物质上给予李某某一定的救助,李某某非常感动,在思想上转变认知,重新树立改造信心,思想上心理上有了质的转变,服刑改造信心与日俱增。

经监区摸排,李某某在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95%,各科考试成绩均及格,共获监狱积分表扬四次,余9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阳泉一监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阳泉一监八监区九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的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本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关于李某某未履行罚金一事,九分监区民警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条件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李某某父亲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且已年迈,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一千元,每年季度获得政府补贴约一千二百元,但家境仍然十分困难,结合李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情况,九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综合上述情况,分监区民警认为李某某符合本次提请减刑要求,决定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

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合议李某某减刑案,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区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刑罚执行科将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监察机关征求意见。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提请建议书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3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认定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李某某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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