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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人员尹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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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JYJX159255438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尹某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尹某某因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经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2014)台温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月31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满日期变动为2029年2月22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监区报请。

(1)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五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尹某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①改造表现:尹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累积获得四个表扬553分。

②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总额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十五万四千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尹某某狱内月均消费137.79元。

③宽严类型:十年以上暴力犯。

④悔改表现评定。对尹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分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尹某某报请减刑。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意见及相关减刑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的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议。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20年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尹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作出同意报请减刑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书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0年1月20日浙江省第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尹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尹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请尹某某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37.9元,但法院认为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尹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情况及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据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以(2020)浙07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对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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