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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范某某减刑案例(反面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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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JYJX159255414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范某某,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文盲,浙江省苍南县人。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483元,上缴国库。因同案犯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刑期至2029年6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浙江省计分考核罪犯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该犯共获得表扬个数四个。在考核期内罚金履行人民币5000元,月均消费147.33元,账户可用余额733.39元。

2019年9月30日经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对罪犯范某某呈报减刑九个月。

2019年10月2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范某某拟呈报减刑九个月。

2019年10月30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建议对罪犯范某某拟呈报减刑九个月。

2019年11月4日经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对罪犯范某某建议减刑九个月。当日将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会后,监狱将罪犯范某某的减刑案卷提交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驻监检察室认为该犯未履行完全部的财产性判刑,建议扣减幅度。在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公示和驻监检察室出具审查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11月1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9年11月12日将(2019)浙二女监二减字第115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浙07刑更546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至今未履行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刑义务,综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刑义务履行情况及监内消费等因素,尚不能认定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对罪犯范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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