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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罪犯岩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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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JYJX159227409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岩某某,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罪犯岩某某提请减刑案件,经监区人民警察研究讨论,会议综合罪犯岩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岩某某入监二年以来的时间里,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获记表扬五次。期间,月均消费298.8元。拟同意报请减刑,拟提请减去剩余刑期,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认定的罪犯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拟同意提请减去剩余刑期,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举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岩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岩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8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岩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岩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罪犯岩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移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24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能力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经本院催告仍拒不履行,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岩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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