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人员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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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JYJX15922740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彭某某,男,1949年5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2012年10月8日送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3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彭某某提请减刑案件,经监区人民警察研究讨论,会议综合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彭某某入监七年以来的时间里,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获记表扬四次。期间,月均消费144.96元。拟同意报请减刑,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认定的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另查明,彭某某已有70岁,系老犯。根据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彭某某从宽一个月。拟同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举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彭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彭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彭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移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彭某某系老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裁定对彭某某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