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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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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JYJX159227388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因诈骗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云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19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截止2018年8月31日罪犯陈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记监狱表扬4次,生效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5月26日,该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首次减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永平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84.56元,月平均消费:129.15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符合2018年三季度法定减刑条件。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按以下流程办理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

(一)考核核对

罪犯陈某某责任警、所在分监区分监区长、刑罚执行警察、改造副监区长负责对陈某某进行考核核对,核对完成后将核对考核情况填写在《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考核情况核对登记表》上并签名确认。

(二)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并将讨论结果公示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陈某某服刑表现,组织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减刑情况,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分监区警察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在会上将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作为案例,责任警从减刑的条件、从严的情形、提请减刑幅度逐一进行分析,分监区警察在听取责任警的分析后逐一发言讨论并将会议过程详细记录在案,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刑罚执行科挂靠监区警察全程参与监区长办公会,对监区长办公会的程序及讨论内容进行监督及指导。

会议当天将研究结果在分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分监区拟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呈报监区。

制作《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执法流程表》,责任警、分监区长填写意见并签名确认。

(三)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将讨论结果公示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陈某某服刑表现,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核,参会人数必须达到监区警察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上将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作为案例,由罪犯所在分监区分监区长从减刑的条件、从严的情形、提请减刑幅度逐一进行分析,参会人员在听取分析后逐一发言讨论并将会议过程详细记录在案,并由与会人签名确认。刑罚执行科挂靠监区警察全程参与监区长办公会,对监区长办公会的程序及讨论内容进行监督及指导,并在会上穿插随机对监区警察进行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问,对监区警察掌握不到位业务知识进行讲解。

会议当天将监区长办公会结果在监区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监区拟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呈报刑罚执行科。

刑罚执行警察、改造副监区长、监区长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执法流程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名确认。

(四)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罪犯陈某某拟提请减刑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2.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3.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4.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初审,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刑罚执行科减刑、假释办案警察将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提交刑罚执行科科室会议审查,会上将初审情况进行介绍,参会人员在听取分析后逐一发言讨论并将会议过程详细记录在案,并由与会人签名确认。刑罚执行科根据会议情况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刑罚执行科减刑假释办案警察、分管减刑假释副科长、刑罚执行科科长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执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签名确认,并加盖刑罚执行科公章。

(五)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收到刑罚执行科提交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审查意见及拟减刑材料后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核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上罪犯所在监区改造副监区长将罪犯陈某某减刑的条件、从严的情形、提请减刑幅度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介绍,将会议过程详细记录在案,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罪犯陈某某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由分管改造副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执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

(六)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

监狱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做出减刑决定的,由监狱长在陈某某《罪犯减刑案件办理执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狱公章。

(八)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由监狱刑罚执行科警察将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在刑罚执行系统呈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陈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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