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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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JYJX15922737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7月13日送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张某某自减为无期徒刑后,已获记表扬八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符合《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细则》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规定的间隔及条件,但因张某某有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71527元未履行,是否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直接影响对张某某上报减刑。2017年11月30日,张某某户籍地村委会和镇民政办公室出具核实张某某母亲生活十分困难的证明,但材料单一,监狱不能作出准确判断。
为进一步核实张某某家庭经济情况及是否有履行能力,八监区经集体研究并报监狱批准,派出三名警察于2018年2月23日实地走访调查,在当地村委会治保主任陪同下,实地查看了张某某母亲的居住、生活情况,了解到张某某入狱前一直与其母生活在一起,现其母已八十四岁高龄,一人单独生活,居住地破旧不堪,仅靠政府每月八十五元社会保障金维持生活。
2018年3月5日,依照《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细则》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安监狱八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1527元未履行),张某某户籍地村委会和镇民政所出具证明张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监区警察进行了实地调查,2014年6月至2018年2月狱内月平均消费163.20元,2014年6月至2018年2月共获记表扬八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拟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监狱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26日以曲城检减(假)提请意〔2018〕551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刑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以(2018)云刑更867号刑事裁定书对张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43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