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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不予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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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JYJX15922736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云南省红河县人。周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4)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起止为:2013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于2014年4月4日投入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改造。

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何书山雇请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JAJ733号二轮摩托车共同到普洱市江城县运输毒品。次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何书山将毒品藏匿于摩托车挡泥板夹层内后,被告人何书山乘坐班车在前面探路,当晚二被告人将毒品运到红河县三村乡补干村委会坝兰村二组。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何书山乘坐红河县垤玛乡至元江的班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跟随何书山将毒品运至元江县大水平岔路口,二人会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挡泥板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9砣,净重351克。

周某某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一直不认罪悔罪,认为自己没有运输毒品,不服从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4)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入监后周某某向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元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复查,并于2016年1月22日以元检刑申复通(2016)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该罪犯,认为:元江县人民法院(2014)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元江县人民法院也于2016年8月12日以(2016)云0428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周某某申诉。认为周某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元江县人民法院给予回复后周某某仍然多次申诉,始终不认罪。

【案件办理过程】

周某某于2014年4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截止2016年4月4日入监服刑满两年,监区于2016年6月30日整理2016年度第二季度罪犯减刑、假释基础材料,认真翻阅了周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并认真核对周某某记分考核及获记表扬情况,考核截止2016年4月30日获记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减刑间隔期及获记表扬数均符合首次减刑的条件。但周某某一直不服从法院的判决,不认罪悔罪,不符合减刑、假释“确有悔改表现”具备条件之一的认罪悔罪情形,经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予周某某上报减刑,并将不予上报减刑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将监区讨论意见及罪犯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认真审核后,形成不予提请减刑的意见,最后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意见为不予周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情况进行公示。以此同时,将周某某不予提请减刑意见及卷宗报驻狱检察机关,驻狱检察机关也出具了不予提请的检察意见。整个提请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监区就周某某不认罪不能减刑的相关法律法规向该罪犯说明情况,耐心教育真诚认罪悔罪,希望周某某认真对待,但周某某仍然坚持自己没有罪。为此,监区就周某某不认罪的事实做询问笔录,确认周某某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的事实,并将相关会议记录及询问笔录整理归档,并在后续的每一次减刑时都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就认罪悔罪情况进行询问,确认周某某不认罪的事实。

周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至2018年4月30日考核结束,共获记表扬七次,特殊表扬一次,仍然没有给予提请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法释(2016)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周某某不符合减刑、假释“确有悔改表现”具备条件之一的“认罪悔罪”,故不予周某某上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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