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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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912619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76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因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以(2017)新3201刑初20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追缴赃款158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于2017年6月17日交付于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田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积极分子3次,季度表扬7次。经会议研究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从严,建议依法对胡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9年8月15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获得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9月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胡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胡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10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胡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以(2019)新32刑更253号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