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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人员祝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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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9126145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祝某,男,1983年出生,家庭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因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月20日交付新疆沙雅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新29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及《沙雅监狱关于做好2019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工作的通知》,沙雅监狱三监区于2019年6月25日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研究祝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祝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祝某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能主动检举揭发其他服刑人员的违规违纪言行,主动接受“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民警教诲,积极参加各项考核,按时完成作业,综合以上表现,认定祝某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改造周期内,祝某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季度表扬7次。经研究认为,祝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其属于暴力性犯罪原判10年以上,应从严,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2019年6月26日,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祝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9年7月2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祝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拟提请减刑幅度计算准确。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2019年8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祝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交至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14日,驻监检察机关根据监狱所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监狱提请案件程序进行监督,认为符合减刑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祝某减刑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祝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祝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提请减刑幅度计算准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同意对祝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报送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28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祝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下达(2019)新29刑更69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对祝某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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