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人员阿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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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912602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阿某某,女,1983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阿某某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阿中刑初字第30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7月8日交付喀什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喀什女子监狱三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阿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阿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按时完成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加分奖励,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季度表扬七次。经会议研究认为,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提请阿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8年4月15日,经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获得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5月2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8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认为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阿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9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阿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阿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后,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以(2019)刑更33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阿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41年11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