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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沈XX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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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JYJX15910871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沈XX,男,1971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沈XX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8日交付湖南省德山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综合警察摸底、罪犯申请情况,监区承办人在审查案卷、确认信息后,于2019年7月3日作出了“罪犯沈XX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3年,考核期内无重大违规,累计获得表扬7个,符合法定条件,且卷内材料完整,符合要求,建议对该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的承办意见。

2019年7月3日,湖南省德山监狱三监区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评议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沈XX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沈XX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6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5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0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19年5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99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调查罪犯沈XX财产性判刑履行能力,德山监狱派出三名警察前往益阳市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其无子女,父母、妻子均已过世,无直系亲属,并由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民政局出具了相关证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对罪犯沈建辉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会议结果在监内和监狱内网同步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未到任何异议后,三监区将提请建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承办人在阅卷审查后,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了“罪犯沈XX未履行完全部财产性判项,应延长的减刑间隔时间已经届满,符合减刑条件,且办案程序合法,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拟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承办意见。

2019年8月1日,经德山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认为罪犯沈XX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事实清晰,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结合罪犯沈XX各方面的综合考虑,建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议委员会评审。

2019年8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由检察官列席参加的评审会议研究后,作出了同意对罪犯沈XX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将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罪犯生产生活区、监狱内网和狱务公开系统同步公示了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的异议。公示期届满后,德山监狱将罪犯沈XX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了“罪犯沈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19年8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沈XX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沈XX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对罪犯沈XX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德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湘刑更742号裁定,认为罪犯沈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监狱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对罪犯沈XX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文书于2019年11月13日送达罪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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