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JYJX159073073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侯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东省阳谷县人。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奉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17日移押北新泾监狱服刑。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3月2日下午,该犯与李某某(已判刑)事先预谋后,至李某某以前同事朱某某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暂住处,在向朱某某借钱不成后,采用捂嘴、卡脖子等手法,致使被害人朱某某昏迷,又用电话线捆绑被害人的双手,二人共劫取现金人民币240余元及价值合计人民币1918.72元的白金钻戒1枚、诺基亚3210型手机1部。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侯某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罚金人民币11000元及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72元全部履行。曾于2017年9月28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情况;服刑期间从事监区公益劳动,能认真参加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监狱表扬五次。该犯虽为从严对象,但该犯系初犯,犯罪原因主要是法律知识的匮乏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所致,且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被害人的伤害及损失也做出了相应经济赔偿。通过服刑期间的法治教育,也明白了自身的犯罪危害,并通过努力积极认罪悔罪。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罪犯侯某的日常改造表现,综合罪犯侯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北新泾监狱二监区主管民警于2019年8月1日对罪犯侯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侯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该犯系从严对象,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侯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8月2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罪犯侯某减刑立案的审核结果后,及时予以公开,并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制作减刑案卷的相关材料,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侯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之后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9年9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本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侯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且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侯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
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沪西执检减(假)意[2019]816号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罪犯侯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认为罪犯侯某符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法定条件。
2019年9月2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侯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监狱将罪犯侯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30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19) 沪01刑更第1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侯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