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人员苏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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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59065303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苏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某镇。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于2017年9月4日被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其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2017年9月21日交付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苏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三次获得监狱表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苏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9年1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苏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苏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苏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苏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5日,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