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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人员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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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9065288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于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个体经商户,住湖北省建始县某镇。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2017年6月15日交付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2019年4月9日,湖北省建始县邺州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供了一份材料,证明于某某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于某某为了表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意愿,于2019年9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结合其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当地政府开具的困难证明等情况,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于某某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确有一定的困难,但仍能力所能及地缴纳一部分罚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9年1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5日,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减刑八个月幅度适当,在法院审理期间,因其剩余刑期不足八个月,故依法裁定对罪犯于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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