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人员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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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X159037061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杜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杜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千元。于2014年11月12日入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5日,吉林省梅河监狱五监区民警召开监区减刑研究会议,会议对杜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间隔期获得表扬四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满足减刑条件,建议对杜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杜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杜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同意杜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之后,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杜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杜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杜某某减刑七个月,将杜某某的减刑案卷提交至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阅。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杜某某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杜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杜某某因累犯,持刀抢劫多起,通过科技法庭以远程开庭的形式对杜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庭上,杜某某认为自己上次减刑下调幅度太多,希望法庭本次减刑给予考虑。法官表示已经收到杜某某的申请,并当庭出示监狱转递的申请。
【案件办理结果】
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减刑裁定。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杜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