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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江西温圳监狱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紧急处置案例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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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X159023500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吴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捕前住江西省永丰县君埠乡银田村,2006年7月28日因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2007年4月27日该犯调入江西省温圳监狱。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表现较好,于2008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2012年5月减刑1年3个月10天,2017年2月减刑9个月,2019年4月减刑8个月20天,现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

病情:1、脑干的脑内出血,2、中枢性呼吸衰竭,3、吸入胃分泌物引起的肺炎,4、高血压,5、脂膜炎。

【案件办理过程】

一、鉴别、审查阶段

2020年3月31日和4月8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两次对罪犯吴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监狱审查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紧急处置程序。刑罚执行科将罪犯吴某某的基本信息、改造情况及病情情况通报给驻监检察室,2020年4月8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情诊断为:1、脑干的脑内出血,2、中枢性呼吸衰竭,3、吸入胃分泌物引起的肺炎,4、高血压,5、脂膜炎。

二、提请阶段

与家属的沟通联系:刑罚执行科科长韩春生及监区刑执干事张栋首先与罪犯家属联系,该犯无配偶及子女,只有一个哥哥及高龄老母亲。鉴于家庭经济、监管能力、对病人的护理等原因,哥哥不愿接管和担保,为此韩春生同志从亲情和治疗角度不厌其烦地开展劝说工作,最后家属被感动,同意为吴某某担保。

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沟通联系:韩春生张栋完成保证人资格审查后立马赶赴罪犯户籍所在地吉安市永丰县司法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加强了防控,当地司法局出于安全考虑,原本不同意监管。监狱、社矫双方认真对照《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永丰县司法局同意在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进行监管。

提请阶段的特殊规定及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监狱对罪犯吴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疫情教育,安排罪犯吴某某测量体温、做核酸检测,并由监狱所在地进贤县的疾控中心出具了罪犯吴某某防控新冠病毒感染风险评估表。

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紧急处置案件,监区自4月3日会议研究后提请,由4月6日刑罚执行科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4月9日评审会议研究并经江西省长堎检察院驻温圳监狱检察室审查,4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提请至监狱管理局审核。

三、审核阶段

4月10日,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紧急处置案件,经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审查,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审核通过,对吴某某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温圳监狱民警六天时间连续在外奔波,在医院、罪犯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与家属、相关单位多次协商沟通,取得卫生防疫机构的配合,向省局进行详细汇报,迅速高效合法地办理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紧急处置案件。4月11日完成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交接手续,后接到司法局通知,该犯于4月12日死亡。

案件办理意义在于:在疫情的非常时期,民警克服家属顾虑重重、各地市之间道路封闭管制、自身食宿无保障、身体健康可能受影响等困难,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辞辛苦,不顾个人安危,合理合法完成了案件的办理,并让罪犯在死亡前获得亲情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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