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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褚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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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9013848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褚某,男,1985年11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附带共同民事赔偿5741832.01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判决后褚某未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日交付山东省济宁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济宁监狱十四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褚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褚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褚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先后五次获得表扬奖励,共同民事赔偿574.183201万元已履行146.65万元,50%以上未履行。十四监区三分监区就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罪犯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服刑期狱内消费情况(月均消费174元)、罪犯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调查取证,褚某捕前系农民,父母和妻子都是农民,家庭收入较低。结合褚某以上情况,十四监区三分监区集体评议后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褚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但经调查设有调取到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仍然应当依法在减刑时从严掌握。综合褚某以上情况,建议依法比照一般罪犯对罪犯褚某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掌握,提请减刑七个月。随后,十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决定向刑罚执行科呈报褚某减刑意见和相关材料,并依法在监区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十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褚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对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的把握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20年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褚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入监后财产性判项50%以上未履行,作出同意提请褚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评审会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褚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褚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褚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褚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3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财产性判项50%以上未履行,依法裁定对罪犯褚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3月23日送达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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