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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人员何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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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JYJX15897974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某,男,1950年1月24日生,四川省射洪县人,文盲。2013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5月16日送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何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服从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分监区、监区、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因何某某年龄较大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何某某实际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监区建议对何某某从宽报请减刑,并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何某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称“老年罪犯”及其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放宽、缩短的规定。

2019年9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提请减刑案。经分监区集体评议认为何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分监区后勤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2019年9月1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拟报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两级检察院列席会议,同意对何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某减刑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符合法定老年罪犯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对何某某下达刑事裁定书,准予减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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