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人员范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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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JYJX158978882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范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项城市。范某某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以(2011)汤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案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安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于2011年4月2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2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河南省平原监狱2019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河南省平原监狱十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进行逐人研究。会议综合范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范某某自2015年1月28日减刑以来间隔三年十一个月,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表扬一次,2015年11月表扬一次,2016年4表扬一次,2016年9月表扬一次,2017年2月表扬一次,2017年7月表扬一次,2017年12月、2018年5月、2018年11月累计物质奖励三次,2016年12月、2018年2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范某某半年度改造评审情况为: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综上所述,十一监区一分监区认为,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范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2月14日,十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分监区意见,认为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范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建议在监区公示二日,公示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5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范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3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范某某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驻狱监察室检察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将范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1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3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前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4月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监狱长办公会对范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认为范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范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自上次减刑至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已执行四年,结合其原判刑罚和入狱以来的主客观改造表现等情况,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可予减刑,以激励其积极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报请对范某某予以减刑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2019年4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范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