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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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8933813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0年5月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捕前系国家工作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2016)鲁0829刑初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于2017年5月4日送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微湖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五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李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关于李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及退赃退赔一事,二监区对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鲁0829执73号执行裁定书,明确应追缴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及执行费共计831369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某831369元,该案执结。经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及向原判法院调查核实,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退赃退赔,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已全部执行完毕。
服刑人员李某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执行已满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二监区将集体研究形成的会议意见提交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经二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后认为,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集体研究提出的拟提请罪犯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2019年1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