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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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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JX15889885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曾某,男,1989年5月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河中法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2013年7月5日投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8日,依照相关规定,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曾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曾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曾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一分监区就罪犯曾某罚金7000元已经缴纳2000元的情况进行研究,根据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等情况,结合现实改造情况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罪犯曾某系外省籍罪犯,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人会见,亲情电话按规定一月拨打一次,结合罪犯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记录及现实改造情况,二监区集体合议认定罪犯曾某对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剩余部分确无履行能力。综合以上情况,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依法对罪犯曾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曾某减刑建议适当,刑罚科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曾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  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卷宗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罪犯曾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我狱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曾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曾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曾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9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曾某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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