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的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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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887600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1958年12月出生,专科文化,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克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83459.03元。2005年8月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新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8月18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09年12月1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2年7月1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5年3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12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9年6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六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研究王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态度端正。2016年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季度表扬8次。经会议研究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9年3月1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4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做出同意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王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程序合法,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9)新01刑更102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