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服刑人员德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8875981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德某某,男,1984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德某某因抢劫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2016年4月5日交付新疆哈拉布拉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17日,哈拉布拉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德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德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德某某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德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9年4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6月1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提请德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7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并邀请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建议提请德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结果报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9年7月11日,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审查后,作出“德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德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7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德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定,认为德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同意提请德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8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德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19)新40刑更195号刑事裁定书对德某某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