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人员祖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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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8875965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祖某某,女,维吾尔族,1982年11月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祖某某因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1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于2005年12月15日送入上海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06年9月22日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7年5月23日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7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2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12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伊犁监狱二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祖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祖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祖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双语,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在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季度表扬八次。经会议研究认为: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祖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1月22日,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祖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8年1月2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祖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祖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祖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祖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认为祖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新40刑更111号刑事裁定书对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