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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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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882133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黎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2018)沪0114刑初17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2019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9年2月11日移押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主要犯罪事实:黎某某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崔某某产生矛盾,2013年10月5日10时50分许,黎某某持菜刀至崔某某位于上海市安亭镇前进村暂住处与崔发生冲突,期间,黎某某持刀将崔某某砍伤。经鉴定,崔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

【案件办理过程】

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做好对短期犯的减刑工作,也有利于促进对短期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维护监管安全。北新泾监狱一监区罪犯黎某某,入监日期2019年1月8日,刑满日期2020年1月8日,余刑不满一年,系短期犯,监区在入监初期即对此类罪犯做好了政策宣传及引导,帮助短期罪犯积极改造。至2019年9月底,该犯认罪悔罪等级三级,计分考评等级C级,无违纪扣分,获得一次表扬,无财产性判项,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文规定该犯已符合短刑期罪犯减刑条件。

2019年10月10 日,北新泾监狱一监区主管民警对罪犯黎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黎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黎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监区将立案材料整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该犯符合短期犯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罪犯黎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核结果后,及时予以公开, 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黎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经集体讨论,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黎某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9年11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短期犯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黎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黎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1日,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卷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2019年11月22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在监狱予以公开。

2019年11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黎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之后由监狱将罪犯黎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黎某某减刑案件,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黎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罪犯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19)沪01刑更第12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黎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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