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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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X15881243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刘某某因故意杀人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以(2012)咸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万元。于2012年9月10日送至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陕刑减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4年10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21日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陕03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4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5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宝鸡监狱第八监区全体干警召开会议。经研究,刘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自觉接受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文明规范。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和课堂纪律,能按时上课,爱护教学设备和学习用具,学习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7年1月2019年至9月30日,该犯计分考核成绩累计:1555.8分,其中单项奖励21.4分,折合十五个积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该犯服刑期间民事赔偿一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但犯罪后果严重,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六监区全体干警研究认为,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六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过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认定刘某某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的减刑审查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建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刘某某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但犯罪后果严重,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并作出(2020)陕03刑更112号刑事裁定书,对王某某减刑八个月,余刑至203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