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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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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X15879620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2013年6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2月12日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4月9日送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陕01刑更996号刑事裁定书对周某某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4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雁塔监狱第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周某某原判刑期、犯罪情节、入监以来的现实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等实际情况,建议依法对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5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2月5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2019年12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因而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作出对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3日止。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12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以(2020)陕01刑更2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周某某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8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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