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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人员闫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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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JX158760433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闫某某,男,1978年1月24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闫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10月21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闫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闫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闫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闫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闫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闫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9年10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闫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闫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闫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闫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闫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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