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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人员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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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8754103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颜某某,男,1988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某镇。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11年7月21日交付广东省阳春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4日调入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7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缴纳罚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25日、2018年5月21日两次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江北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颜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颜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颜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考核期间获得四次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颜某某犯抢劫罪且被判刑十年以上,又系累犯,减刑应当从严。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颜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2018年3月13日,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颜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核,认为颜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4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颜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颜某某符合法定的提请减刑条件和程序,对监狱提请减刑幅度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颜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颜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颜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9日,湖北省江北监狱将颜某某提请减刑案件报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颜某某系抢劫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又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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