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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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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875408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学生,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鄂刑二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鄂刑更10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36年12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8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四监区经全体民警集体评议,认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7年4月1日结转3个表扬、2017年6月表扬、2017年11月表扬、2018年4月表扬、2018年6月表扬、2018年11月表扬,共计八次表扬行政奖励,财产刑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审核结果监区公示了三天,未收到监区民警、罪犯异议。

湖北省咸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马某某在服刑期间,向原判法院申请执行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鄂02执3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全部存款,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其它财产。2016年4月20日(2016)鄂02执31-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UOK99的小汽车一辆。该犯积极执行财产刑,且考核期内获得八个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

2019年2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意见。通过监狱内网、心泉网及狱务公开栏,评审意见在监狱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的提请减刑条件和程序,对监狱提请减刑幅度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马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报请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案卷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6年3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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