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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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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875406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92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强奸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2017年10月9日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监区民警对陈某某呈报减刑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监区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且获得四次监狱表扬,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将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幅度的建议。

2018年12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报请减刑九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建议执行机关从严控制其幅度,建议减刑七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15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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