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人员吉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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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8753949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吉某某,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犯诈骗罪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北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1100元)。刑期起止:2015年8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服刑期间无刑期变动情况。
【案件办理过程】
吉某某自2016年1月8日调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改造以来,民警发现吉某某因年龄大、语言不通等问题有较大思想压力,且吉某某本身为文盲不注意个人卫生,在监舍操场内随地大小便导致监舍小组内其他罪犯对吉某某多有排斥,在接连为吉某某调整监舍小组后情况并未好转。监区发现这一问题后认为吉某某没有文化且素质低下,于是安排吉某某入监狱扫盲班进行文化学习此外安排民警对吉某某进行挂牌包教,每周洗衣服、打扫小组卫生、理发等生活细节都由民警直接督促管理。监区认为这类罪犯不仅要从监规纪律上严格要求,还要始终关心其改造及生活,因此包教民警时常与吉某某谈话了解其近期思想状况,要求吉某某同监舍小组罪犯多关注吉某某的进步与长处,多鼓励多帮助。在了解到吉某某家中只有一个女儿再无其他亲人后,民警联络其家人希望警民携手做好吉某某的工作,让其积极改造重回正途。在帮助吉某某开通亲情电话后,吉某某时常与家人联系,了解近况。多方的努力让吉某某感受到了对自己的关怀,最终逐步放下心理防线,主动找民警反应近期思想及改造状况。吉某某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劳动,卫生状况持续好转,在监舍小组内积极打扫卫生,获得小组成员的一致认可,综合表现良好。从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间,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9年11月9日监区召开提请减刑合议会议,建议对吉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监区民警均同意对吉某某拟申报的减刑幅度。会议结束后,监区贴出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无罪犯提出异议,随即将吉某某案卷报至刑罚执行大队。
经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认为监区对吉某某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
2020年1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通过会议研究,认为吉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作出建议提请吉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月3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吉某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3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吉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吉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吉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因疫情防控特殊期间无法正常开庭,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对吉某某减刑一案进行审理,2020年3月20日下达减刑裁定书,认为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20)青01刑更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吉某某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