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人员尕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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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8753955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尕某某,男,1996年04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因犯盗窃罪经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8日以(2016)青27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于2016年10月14日调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10日监区收到《青海省西川监狱关于做好2019年度第四次减刑假释的通知》后,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摸排。对尕某某的基本信息和奖励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对,并于2019年10月21日将摸排结果在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区全体民警和全体罪犯对公示结果均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提交民警集体评议会审议。2019年10月29日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对符合本次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进行逐一评议。监区刑罚执行干事和主管民警对尕某某的基本情况和现实改造表现做了详细汇报。
经与会民警集体讨论,认为尕某某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日常管理和安排,并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在年度考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尕某某凭借少数民族能歌善舞的自身优势,在监区民警的有序组织下积极编排文艺节目,多次参加了监狱组织的重要文艺演出活动,并取得佳绩。在劳动改造中,尕某某能够服从劳动岗位安排,劳动技能娴熟,很快掌握服装加工程序及细节,先后在多个关键工序参加劳动改造,主动帮助解决生产线存在的大小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为整条生产线正常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07月02日,尕某某委托亲友主动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财产性判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与会民警一致同意为尕某某呈报减刑九个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通过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时呈报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大队审查,认为监区对尕某某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
2020年1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通过会议研究,认为尕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作出建议提请尕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青海省西宁市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尕某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3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尕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尕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因疫情防控特殊期间无法正常开庭,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对尕某某减刑一案进行审理,2020年3月20日下达减刑裁定书,以(2020)青01刑更1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尕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03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