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人员周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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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875391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男,1988年2年7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周某因犯盗窃罪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于2015年3月12日调入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止。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11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青22刑更10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21日,因周某上次减刑至今已服刑间隔一年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的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三次和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要求,青海省门源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周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综合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监狱表扬三次和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同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7年7月13日缴纳五千元,未履行部分由其亲属出具了由户籍地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审核的无履行能力证明,称周某已与妻子离婚,现一儿一女由其父母抚养,其父肢体残疾,其母听力受损且体弱多病常年卧床,家中无劳力和牲畜,无经济来源,家庭条件差。因此,分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为周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9年10月15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分监区对周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进行了三日公示,公示期内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具有悔改表现的单行材料等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2020年1月3日经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该犯亲属出具的无履行能力证明情况经与户籍地民政局联系核实,称其家庭较为困难,但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故结合周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建议对周某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2月7日,青海省门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充分审议了周某在服刑期间的实际改造表现,同时还对周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金刑无履行能力证明等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周某依法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因故未能列席参加会议,但通过电话征求了口头意见。会后,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作出“经本院审查认为,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3月6日,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监狱封闭式管理,部分监狱领导狱内执勤和疫情期间工作要求,故通过视频方式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对周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周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依法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周某现刑期不足六个月,故裁定减去剩余有期徒刑。2020年3月27日作出书面裁定对罪犯周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4月1日将减刑裁定书送达,因执行期满,监狱于当日释放。同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该犯前期已进行了14日的单独隔离,刑释当日出狱后做了相关医疗身体健康检查,由监狱派员将周某移交至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