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监狱服刑人员奚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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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JX158711598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奚某,男,生于1971年4月15日,甘肃天水人,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1990年9月18日因犯流氓罪被甘肃省天水市原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2014年4月17日送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甘谷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奚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奚某自入监以来的服刑表现认为,奚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结合该犯一贯表现,评估认为奚某悔罪意识强,服刑体验深,对犯罪危害性认识深刻,人身危险性低,假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小,建议依法对奚某提请假释。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监狱狱政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奚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奚某假释的建议。并向奚某居住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司法局发出《假释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请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麦积区司法局通过入户调查了解到,奚某家中父母及妻子相处和睦,家人均表示愿意借助亲情的力量帮助罪犯奚某消除心理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奚某的妻子是一名个体经营者,打算待奚某假释后共同经营自家的小生意,帮助奚某尽快自食其力,融入社会。麦积区司法局调查结论是同意奚某适用社区矫正。狱政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对奚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同意甘肃省甘谷监狱对该犯提请假释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奚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为奚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19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奚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奚涛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