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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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58683216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2017年6月29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人民币7896.8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16日移送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广东省乐昌监狱六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刘某某自2017年8月入监服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的减刑起始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奖励四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没有扣分。同时,刘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已经缴纳全部罚金、退赔款,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六监区依法对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立案办理。
2019年9月19日,六监区召开2019年第四批减刑案件一分监区警察会议,经集体研究,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表扬奖励四次且没有扣分,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人民币7896.8元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综上,六监区一分监区警察一致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罪犯或警察提出异议。
2019年9月23日,六监区召开2019年第四批减刑假释监区长办公会议,经研究决定,根据刘某某改造表现,认为刘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和退赔义务,认为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同意一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监区警察及罪犯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刘某某相关减刑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
2019年10月29日至10月30日,广东省乐昌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刘某某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应该在幅度上再予以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建议,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案件,并邀请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会议。经会议讨论,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某减刑案作出裁定,认为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判决财产附加刑和退赔义务,依法裁定对刘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