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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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8676480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退赔十三万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于2018年3月27日被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张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张某某自入监以来,分别于2018年11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5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11月记表扬一次;罚金及退赔有《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证明已履行。
2020年1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基本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三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1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2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张某某提请减刑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反馈。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重庆市三峡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20年2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