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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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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8676444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高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王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于2015年12月1日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于2017年4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应于2018年12月15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王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王某自上次减刑以来,改造变现较好,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6月记表扬一次。

2018年7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王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减刑间隔期已达一年以上,现又获两次表扬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提请在不超过五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

2018年7月1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王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7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王某提请在不超过四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王某提请在不超过四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王某提请减刑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反馈。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重庆市三峡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建议依法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8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王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在不超过四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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