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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人员吾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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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8631686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吾某某,女,199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因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37652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止。于2017年3月22日送入新疆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7年5月23日调入伊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伊犁监狱二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吾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吾某某服刑期间的日常改造表现认为:吾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遵守各项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国语,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季度表扬7次。经会议研究认为: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掌握,建议对吾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8月2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9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10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认为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吾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提交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11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吾某某减刑案进行审定,认为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吾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认为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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